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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头条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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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管理

  1.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核定征收?

  您好,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一、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核定以及调整定额:

  (一)新电子税局

  1.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针对新办纳税人未核定过定期定额的,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系统推荐首次核定定期定额模式。

  (2)调整定额模式:

  针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数据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调整定额申请模式。

  (3)延续定额模式:

  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及申请快到期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延续定额申请模式。

  选择其中一项适配您的办税模式后,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

  (二) 电子税务局APP

  1.点击【办&查】 -【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信息: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

  (2)调整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连续超或低于核定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调减月应纳税额时可进行报送),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

  (3)延续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延续定期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 ,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纳税人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行业、税(费)种认定、核定信息应相互对应匹配,如果纳税人的行业属于应认定消费税而未认定消费税的情况,则会阻断办理。

  2.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累计发票开具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剔除征收项目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发票)达到500万元,不允许调整定额。

  3.登记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办理此业务。

  4.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办理此业务。

  5.调整、延续定额纳税人收到提示提醒,需要在7日内确认,7天内未确认的系统将按照规则批量办理。

  6. 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条件。

  7.核定的有效期起季报,则默认为“申请当季季初”;月报,则默认为“申请当月月初”;有效期止默认为“当年12月31日”,可修改。核定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三)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

  2.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命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3.新设立企业需要进行财务制度备案吗?如何备案?

  您好,纳税人(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路径:

  一、电子税务局

  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您点击功能菜单进入后,系统根据您涉税数据自动判别您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依据不同情形具体操作如下:

  (一)如为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可以对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会计核算方法相关信息、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补充完善。

  2.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选择。点击【编辑】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您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3.如非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您当前正在使用的备案信息,您可对其进行修改。

  (2)您可对当前备案的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进行修改。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修改,点击【编辑】进入修改,点击【确定】完成修改。

  (3)若您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左侧导航栏上方“+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 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但您可修改。

  新增备案信息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4)若您无历史备案信息,点击“+新增”则进入首次办理模式。

  (5)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修改。

  二、电子税务局APP

  1.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系统根据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判别纳税人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

  (1)如为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

  2)点击对应数据项的【选择】按钮可进入填写,点击【保存】完成填写。

  3)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2)如为非首次办理

  1)进入功能后将展示备案列表页面,展示纳税人已备案的信息:

  2)纳税人可点击【去修改】对当前备案的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进行修改:

  3)纳税人可点击对应数据项的【选择】按钮可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

  4)若纳税人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备案列表右上角“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但纳税人可修改。

  新增备案信息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5)若纳税人无历史备案信息,点击备案列表中“新增”按钮则进入首次办理模式,流程详见本文中的“如首次办理模式”描述。

  6)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修改。

  4.开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报验编号无法带出如何处理?

  您好,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编号无法带出可能原因有:

  (一)系统问题

  电子税务局出现故障或正在更新,会导致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无法正常显示或导出。

  (二)操作问题

  操作人员在进行报验管理时可能存在操作失误,导致管理编号没有被正确记录或传递。

  (三)权限问题

  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需要特定权限的纳税人方可办理。若无相应权限,则无法获取管理编号。

  1.需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中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成功后可办理跨区域经营相关业务。

  2.需要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点击企业登录页面下方的【特定主体登录】,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跨区域报验户】身份进行登录,登录成功后可办理跨区域经营相关业务。

  (四)信息同步问题

  外省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未同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中,导致无法带出编号。

  (五)有效期选择错误

  纳税人在选择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时,有效期起选择错误,导致无法带出编号。

  二、解决方案

  (一)检查系统

  确认电子税务局是否正常运行,如有故障或更新,及时联系技术支持进行解决。

  (二)核对操作流程

  操作人员应仔细核对报验管理流程,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规定,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的问题。

  (三)调整登录权限

  登录若因权限问题导致无法导出管理编号,应使用有限制人员的账号或特定主体登录办理。

  (四)信息同步

  如遇到外省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未同步问题,请联系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跨区域报验登记管理模块进行同步操作。

  (五)核对有效期

  确保选择正确的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避免有效期起选择错误导致的问题。

  (六)联系税务机关

  如上述问题均无法解决,可直接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寻求帮助。

  5.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您好,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一、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以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二、办理方式:登记信息确认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新电子税局办理路径:

  (一)新办智能开业: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

  (二)新办纳税人开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二、增值税

  6.如何修改预缴增值税申报表?

  您好,您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一、操作路径

  1.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

  2.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办税功能;

  3.在征期内,【我的待办]下方就会展示已经申报的事项,点击右边的更正/作废链接进行报表的更正或作废。

  二、具体操作

  1.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

  2.您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

  (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

  作废成功后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2)点击“更正”,跳转相应模块进行操作,更正成功后会弹出相应提示。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3.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更正所属期申报的原应征数据已通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报更正或作废后纳税人需要进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未办结,继续该流程时,保存申报错误更正数据时会作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

  5.主税更正后如不更正附加税费,则不予保存主税更正申报,并提示主税和附加税均更正后一并保存。

  7.公司转租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8.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预缴?

  您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9.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开具了专票和普票,如何申报增值税?

  您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超过30万),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一、开具普票

  免征增值税,申报表应填写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企业)或者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

  二、开具专票

  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一)开具3%或5%税率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开具1%税率情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0.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如何申报增值税?

  您好,一、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不符合简易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11.个税APP上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如何解决?

  您好,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仅允许首次且独立的一套住房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APP增加了系统校验功能,自2019年至今,若某一年度与其他年度的贷款编号不一致,系统就会自动提示出错。

  当个税APP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修改并确认合同编号

  确保所有采集年度的相同贷款合同类型的合同编号保持一致。仔细核对信息,认真检查所填内容,确认是否因粗心导致编号输入有误。比如是否有数字颠倒、遗漏、错别字或空格、下划线、文字、字符等格式错误。

  若发现错误,及时在相应位置进行修改,确保编号准确无误。修改后可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二、作废错误填报记录

  单年度错误:若只是某一年度的合同编号填写错误,而其他年度均正确,可在错误的年度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直接修改该年度的错误编号;也可以作废该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然后重新填报。

  多年度错误:如果多个年度的合同编号都填写错误,需作废所有错误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再重新填报。

  三、核实是否重复采集

  核实所有年度是否存在重复采集,如存在相同扣除记录则作废其中一条保留其中一条即可;若采集了多套房子,需作废其中一套,若之前享受扣除过,则作废之后需要更正年度汇算,可能涉及补税滞纳金。

  四、核实并选择扣除方式

  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2020年至2024年填报的贷款已还,2025年开始又重新填报了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

  五、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对于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需要先修改2024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然后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六、婚前各自首套贷款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2.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一、您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您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二)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3.残疾人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您好,残疾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缴纳的大病救助金、大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大病救助金、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里列举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河南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暂按1%执行。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16.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重置申报密码?

  您好,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

  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我的】--【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若属于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需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全员全额申报时,其申报密码需联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获取或者重置。

  17.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下载?

  您好,您可通过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henan.chinatax.gov.cn)首页“ITS自然人客户端”进入或直接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在主页右上角的“下载服务”中的“软件工具”点击软件名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操作。

  18.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修改个税申报表?

  您好,申报更正需要区分以下情形:

  一、如果您是汇算清缴已完成如发现申报错误,可以进行更正且无年限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汇算清缴期内,每月的次数限制为5次,在汇算清缴期外,则总共为5次,仍需更正的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正。

  您可以登录个税APP进行更正申报。具体路径为个税APP-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

  二、如果您要更正扣缴端的数据:您可以登录扣缴端进行更正:选择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期,点击综合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启动更正申报,修改需要更正的数据,重新操作一遍申报流程。

  19.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申报工资薪金,提示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扣除,如何处理?

  您好,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提示“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扣除”,是因为该员工本月是按一次性扣除6万,但之前月份按5000元/月扣除的,请先确认该员工本年度要按哪种方式扣除减除费用:

  一、一次性扣除6万

  需要从本年1月所属期开始,每月都要按照一次性扣除6万,可以从1月所属期逐月更正,然后回到本月,点击“税款计算”-“重新计算”即可。

  二、按5000元/月累计扣除

  扣缴端首页将税款所属月份改为当年1月份,然后进入【综合所得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填写】,点击右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最后一列【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选择“否”并进行确认,然后将首页的税款所属月份改回当月,重新点击“税款计算”,“重新计算”即可。

  20.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被误删除或卸载了,如何恢复数据?

  您好,因更换电脑、重装系统或软件等原因,需要备份恢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数据的,可以参照以下操作步骤:

  一、备份操作:您先登录原电脑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在备份设置里,点击“备份到选择路径”→“选择”,选择存放位置,点击“备份”按钮,提示“数据库备份成功”即可。(注:备份文件为Backup_ALL_ALLDBFILE_时间.dat的文件)

  二、恢复操作:登录新电脑或重装系统、软件后的电脑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选择备份文件,点击"恢复"按钮;退出软件,提示“数据库还原成功”即可一次性恢复备份文件中的全部单位。

  提示:新电脑的软件里没有任何数据,才可以直接恢复,否则会覆盖原有数据。

  三、若由于电脑损坏重新安装系统或者更换电脑,之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数据未备份,导致重新安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无任何数据,需要有单位办税权限的人员(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法人)前往主管税局办税服务厅,开通“扣缴端数据下载”功能,在“扣缴客户端数据权限设置(ITS)”菜单完成备案,再返回软件进行人员或报表明细下载即可。开通后记得在72个小时内完成下载。

  主管税局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对话框右侧【快捷入口】-【办税地图】或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关税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8日公布了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详见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1),自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和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这也是《关税法》实施后的首个年度关税调整方案。


对935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重点之一,是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超过90%的商品集中在消费品、化工、医药、机器设备、矿产等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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