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4条_民法典第144条规定
《民法典》第144条_民法典第144条规定
📝 合同无效的六大情形 🚫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六大关键点: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是纯获益或与年龄智力相匹配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44条)。 2️⃣ 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46条)。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53条)。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54条)。 6️⃣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根据《九民纪要》第31条)。 🔍 了解这些情形,能帮助你更好地判断合同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哦!慈喀SEO百科客服QQ:853616368(具体细节可以问他)
📖借贷合同变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在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变化是常见的。比如,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会被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进行对账清算。 📌这种转变并不违反《民法典》第40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禁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同时,这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只要不存在《民法典》第144条到154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你也可以加慈喀SEO百科站长微信:seo5951咨询详情。
江苏无锡,孤寡老汉生活拮据,拿不出5万元拆迁安置差价费用,是合作社帮忙垫付的,老人才得以入住70平新房。当合作社得知老人还有哥哥和弟弟时,便表示只要他们愿意赡养老人并返还5万元拆迁安置差价费,就可以得到老人的回迁房和社区给予的其他补助,但兄弟二人均拒绝赡养。后来合作社与老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合作社给老人养老,房产归合作社所有,老人哥哥也签署了放弃索要房产的字据。竟没想到,7年后老人过世,哥哥却跳出来起诉合作社,并拿出司法鉴定书,认定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合作社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无效,要求合作社交付房产,最终法院这样判决。 拆迁办多次找上门,只要张老汉能够交上5万元的拆迁安置差价,就能像其他村民一样住进70平的新房。 可张老汉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就算还有哥哥和弟弟,但没人敢借他这笔钱。张老汉常年住在乡下老宅里,生活过得异常拮据,根本就还不上这笔钱,所以就没人搭理张老汉。 社区居委会了解张老汉情况后,由其下属的经济合作社替张老汉补足差价,张老汉这才得以住进新房。 无儿无女的张老汉年岁已高,赡养问题一直是社区很关注的。既然知道张老汉有哥哥和弟弟,就一起商议一下,看看对于张老汉的晚年该如何处置。 居委会表示,只要张老汉哥哥和弟弟愿意赡养,并返还5万的拆迁安置差价款,就能得到张老汉的房产和社区给予张老汉的其他补助。 可张老汉的哥哥和弟弟都避之不及,谁也不愿意赡养。社区也没有办法,只能让其二人在关于张老汉赡养的说明和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后来张老汉享受到了集中供养政策,入住了颐养院,有专业的护理人员照看。张老汉眼看自己都到了76岁,晚年生活毫无保障,觉得经济合作社很好,打算让它们抚养自己。 经济合作社当然愿意,这样就可以在张老汉百年后回收那套回迁房,只要张老汉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哥哥和弟弟签署放弃争夺遗产的字据就行。 张老汉当然愿意,其哥哥弟弟居然也很爽快的就签了放弃争夺遗产的字据。从那之后,张老汉的晚年生活就都由经济合作社负责。 张老汉的好日子没享受几年,于2022年过世。过世后经济合作社本想着可以得到张老汉的遗产,却不曾想被张老汉的哥哥告上法庭,理由是张老汉签署的协议书应该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老汉哥哥先后两次签署了放弃索要遗产的字据,却在张老汉过世前一年向法院申请宣告张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就在张老汉过世前3个月,鉴定机构给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老汉无民事行为能力。 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张老汉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张老汉的哥哥是可以以法定继承人的名义要求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了。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老汉一辈子没结婚,也没有子女,父母早就先于张老汉离世,唯一现存的家人就只有哥哥和弟弟。 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哥哥主张继承张老汉的遗产,要求经济合作社交付张老汉的遗产。 经济合作社给出不同看法,当初跟张老汉的哥哥和弟弟早已协商过赡养问题,是他们自愿放弃,才有的后来张老汉集中供养,跟经济合作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2015年张老汉与经济合作社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经过审查后得知,张老汉哥哥是2021年向法院申请宣告张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时张老汉已经有83岁高龄,而且被认定的时候,是在张老汉去世前3个月。 而张老汉跟经济合作社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在2015年,无法根据张老汉哥哥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推断签订协议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因此,法院根据张老汉哥哥前后两次签署的放弃索要遗产的字据,以及张老汉哥哥并未对张老汉有过任何赡养行为作出判决,驳回张老汉哥哥的诉求。 张老汉哥哥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业务合作直接找慈喀SEO百科技术QQ:853616368(微信同号)洽谈。
婚内出轨保证书有效吗?法律这样说 婚内出轨保证书是否有效,其实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保证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只要它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那么它就是有效的。法定无效事由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双方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出轨保证书是有效的。这种保证书可以看作是一份合同性质的文书,当其满足合同生效条件时,该文件就受到法律保护。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婚内出轨保证书的法律效力。慈喀SEO百科客服QQ:853616368(具体细节可以问他)
江苏、无锡。一老汉生活拮据,拿不出5万元拆迁安置差价费用,是合作社帮忙垫付的,老人才得以入住70平新房。当合作社得知老人还有哥哥和弟弟时,便表示只要他们愿意赡养老人并返还5万元拆迁安置差价费,就可以得到老人的回迁房和社区给予的其他补助,但兄弟二人均拒绝赡养。后来合作社与老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合作社给老人养老,房产归合作社所有,老人哥哥也签署了放弃索要房产的字据。没想到7年后老人过世,哥哥却跳出来起诉合作社,并拿出司法鉴定书,认定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合作社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无效,要求合作社交付房产,最终法院这样判决。 (案件来源:现代快报) 拆迁办多次找上门,只要张老汉能够交上5万元的拆迁安置差价,就能像其他村民一样住进70平的新房。 可张老汉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就算还有哥哥和弟弟,但没人敢借他这笔钱。张老汉常年住在乡下老宅里,生活过得异常拮据,根本就还不上这笔钱,所以就没人搭理张老汉。 社区居委会了解张老汉情况后,由其下属的经济合作社替张老汉补足差价,张老汉这才得以住进新房。 无儿无女的张老汉年岁已高,赡养问题一直是社区很关注的。既然知道张老汉有哥哥和弟弟,就一起商议一下,看看对于张老汉的晚年该如何处置。 居委会表示,只要张老汉哥哥和弟弟愿意赡养,并返还5万的拆迁安置差价款,就能得到张老汉的房产和社区给予张老汉的其他补助。 可张老汉的哥哥和弟弟都避之不及,谁也不愿意赡养。社区也没有办法,只能让其二人在关于张老汉赡养的说明和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后来张老汉享受到了集中供养政策,入住了颐养院,有专业的护理人员照看。张老汉眼看自己都到了76岁,晚年生活毫无保障,觉得经济合作社很好,打算让它们抚养自己。 经济合作社当然愿意,这样就可以在张老汉百年后回收那套回迁房,只要张老汉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哥哥和弟弟签署放弃争夺遗产的字据就行。 张老汉当然愿意,其哥哥弟弟居然也很爽快的就签了放弃争夺遗产的字据。从那之后,张老汉的晚年生活就都由经济合作社负责。 张老汉的好日子没享受几年,于2022年过世。过世后经济合作社本想着可以得到张老汉的遗产,却不曾想被张老汉的哥哥告上法庭,理由是张老汉签署的协议书应该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老汉哥哥先后两次签署了放弃索要遗产的字据,却在张老汉过世前一年向法院申请宣告张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就在张老汉过世前3个月,鉴定机构给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老汉无民事行为能力。 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张老汉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张老汉的哥哥是可以以法定继承人的名义要求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了。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老汉一辈子没结婚,也没有子女,父母早就先于张老汉离世,唯一现存的家人就只有哥哥和弟弟。 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哥哥主张继承张老汉的遗产,要求经济合作社交付张老汉的遗产。 经济合作社给出不同看法,当初跟张老汉的哥哥和弟弟早已协商过赡养问题,是他们自愿放弃,才有的后来张老汉集中供养,跟经济合作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2015年张老汉与经济合作社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经过审查后得知,张老汉哥哥是2021年向法院申请宣告张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时张老汉已经有83岁高龄,而且被认定的时候,是在张老汉去世前3个月。 而张老汉跟经济合作社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在2015年,无法根据张老汉哥哥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推断签订协议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因此,法院根据张老汉哥哥前后两次签署的放弃索要遗产的字据,以及张老汉哥哥并未对张老汉有过任何赡养行为作出判决,驳回张老汉哥哥的诉求。 张老汉哥哥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您对这起案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聊聊。 感谢订阅关注,每天为您带来各种案例,一起探索法律知识共同进步。 (注:人物均为虚构,图片仅为说明案例,情节有所改编,仅供普法用)慈喀SEO百科客服QQ:853616368(具体细节可以问他)
江苏无锡,男子一直单身,没有子女,年老后,大哥和弟弟等亲属都不愿意照顾他,居委会安排他集中养老,并跟他签订协议,负责男子的生养死葬,男子百年后,个人财产遗赠给对方。男子的大哥也在协议书签了字,称自己不抚养弟弟,以后弟弟的房产他不要。可男子去世后,其大哥却告上法庭,说男子跟居委会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获得房产,法院判了。 张家弟兄三个,张老伯排行第二,大哥和三弟早年间结婚成家,从村里搬了出去,只剩下张老伯独自一人居住在乡下的老房子里。 张老伯终身未婚,也没有子女,一个人过得贫困潦倒,大哥和三弟也从未向他伸出过援手。 2007年,村里拆迁,张老伯的老房子也在征收范围内,但是那时因为房屋年久失修,部分坍塌,能置换的面积只有21平。 根据当时的规定,最小的安置房是70平,如果张老伯想要置换一套70平的房屋,还需要补足50000元的差价,但是张老伯一向拮据,压根拿不出这笔款项。 大哥和三弟也没有说帮他一把,居委会考虑到张老伯的实际情况,替张老伯补足了差价,交付了一套70平的房屋给张老伯居住生活。 张老伯搬进新房后,居委会考虑到他年岁已高,身体不便,他们找到张老伯的大哥和三弟,希望由他们家人出面照顾张老伯。 居委会承诺:只要他们替张老伯返还5万元房款和其他补助,待张老伯百年之后,张老伯居住的房屋归他们所有。 但是张老伯的大哥和三弟明确表示他们以及他们的家人,都不愿意赡养张老伯,居委会无奈,只能日常帮扶张老伯。后张老伯符合五保条件,居委会将他送往颐养院集中养老。 2015年,张老伯跟居委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双方约定:由居委会负责张老伯的生养死葬,张老伯百年后,把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对方。 为了公平起见,居委会还特意请了张老伯的大哥和三弟等亲属作为见证人,张老伯的大哥张大在这份协议上签字:表示自己不抚养弟弟,以后也不会要弟弟的房产,以此为据。 签订好协议后,张老伯一直由居委会派人在照顾,直到2022年10月,张老伯去世。 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按照约定,张老伯去世后,留下的这套房屋应当归居委会所有。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可没想到,张老伯的大哥张大却找到居委会,说当初自己弟弟跟居委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弟弟头脑不清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份协议不能生效,他要求继承弟弟的那套房屋。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大表示:他在2021年的时候,曾向法院申请宣告张老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年7月,鉴定机构认定张老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他要求居委会返还张老伯的房屋。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面对张大出尔反尔的做法,居委会虽然傻眼,但是也提出了反驳意见: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居委会跟张老伯签订协议的时间为2015年,那时张老伯头脑清楚,意识清醒,并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张大也在协议书签了字,明确表示不抚养张老伯,放弃继承张老伯的房产。 双方签订协议系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效。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法院认为:张老伯生前并无任何亲属愿意赡养他,为了养老,张老伯跟居委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该协议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需要根据这份协议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在之后的7年时间里,居委会按照约定,赡养张老伯,并在他去世后,处理他的身后事,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至于张大主张张老伯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张,司法鉴定机构2022年7月作出鉴定时,张老伯已经83岁高龄,3个月后,张老伯去世,并不能据此推断张老伯2015年签订协议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张大并未对张老伯尽到主要抚养义务,在有遗赠协议的情况下,并不能继承张老伯的遗产。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大的诉求,判决案涉房屋归居委会所有。 张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生前不养,死后争遗产,张大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想了解更多请加慈喀SEO百科小编QQ:853616368
📚法学考研民法重点:意思表示解释 🔍 意思表示解释在法学考研民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你可以参考纪海龙老师2016年在《中外法学》第3期发表的文章,这篇文章很好地体现了意思表示构成要素和解释规则的发展趋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而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则不能完全拘泥于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 意思表示解释的重要性在于,它先于撤销规则。撤销规则要求在意思表示成立并在内容上达成合意后才能生效。如果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存在争议,就需要用理性人的标准来观察双方的具体情境,判断是否达成了一致。 🤷♂️ 那么,如果外部行为缺少行为意思,意思表示是否一定不成立呢?其实这个问题争议很大。民法典144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效,但这似乎给出了一个取向:缺少行为意思的意思表示一定不成立,无需考虑合理信赖。但是,故意、过失导致的酗酒、吸毒等原因自由行为是否也一概不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呢?这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 最后,对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比如悬赏广告、抛掷物等,也需要我们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慈喀SEO百科客服微信:seo5951(有不明白的咨询他)
实习律师第144天:借条模板全解析 假期结束后,我的账号正式恢复更新啦!最近,我的当事人因为借贷纠纷找到我,担心自己写的借条不够严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实,民间借贷案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不规范,债权就难以得到保障。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聊聊欠条和借条的那些事儿。 ⭐ 定义: 欠条:债务确认的书面凭证(证据) 借条: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明 ⭐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我们在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务必确保有书面形式的存在,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发生借款纠纷时没有明确的证据。 ⭐ 欠/借条模板解读: 我为大家准备了四份欠/借条模板(仅供参考),应该能够覆盖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的借款问题。图一适用于未约定借款利息,只约定了借款期限的情形;图二是欠条版本,适用于“我欠别人钱”的情形;图三适用于既约定了借款利息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的情形;图四根据部分当事人需求适用于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的情形(已提示风险,不推荐使用)。 ⭐ 提示: 1. 借条≠欠条≠收据 2. 身份信息要详细,不能漏填身份证号,转账记录务必保留,这样万一遇到纠纷时证据能够完整充分。 3. 借款金额大小写都要写上,避免事后涂改。 4. 有无约定利息、借款期限都要明确,避免之后扯皮。 5. 落款处除了本人签字外,需要捺指印,最好能附上欠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欠款人是公司的话,还需要公司盖章。 6. 约定好因该借贷问题的诉讼纠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并约定好管辖,不仅能节约维权成本,更可以提高诉讼便利度。 7. 双方签字捺指印(盖章)后都留存副本。 希望这些模板和提示能帮到大家,避免因借条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找我哦!📝慈喀SEO百科客服微信:seo5951(有不明白的咨询他)
🚨男子私自炒股卖房,高院认定重大过错📖 🏠 案件回顾: 房子归属: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支付首付,协议约定女方占2/3,男方占1/3。 房款处理:男方以228万的价格卖房,首批46万用于还银行贷款,第二批31万转给女方,但后续150万尾款未告知女方,且用于炒股,最终亏损71万。 🏛️ 法院判决理由: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但一方在非因生活需要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男方未将150万房款告知女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且在女方多次反对后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0余万,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 📜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总结: 男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未与女方协商,擅自将房款用于炒股,造成严重亏损,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支持女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想了解更多请加慈喀SEO百科小编QQ:853616368
房产过户给子女:在世时还是离世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子已经成为大多数家庭的重要资产。那么,如何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呢?其实,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主要有三种方式:赠与、继承和买卖。很多人认为继承是最简单的方式,真的是这样吗? 身后继承过户 📜 根据今年新实施的《民法典》,继承方面的问题得到了修正和完善。以下是几个值得注意的点: 代位继承 如果一位老人的兄弟姐妹都去世了,但他们的孩子(即老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还在,那么这些孩子就能继承老人的遗产。以前,老人的侄子侄女是没有继承权的,但现在可以代替父母继承叔叔的财产。 继承宽恕制度 如果老人的某个孩子很不孝,所以老人明确把孩子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或是孩子因为触犯法律法规而被剥夺继承资格。但如果犯错的孩子后期能浪子回头,继续孝顺父母,得到老人原谅,那么也能重新获得继承权。 遗嘱继承的变化 在过去,只要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无论是早作还是晚作,都优先于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比如老人只立了遗嘱,经公证处公证。但是因为孩子不孝顺,老人又立了遗嘱,却没有公证。在过去,公证遗嘱是首选。 而根据新《民法典》相关内容,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权。这意味着未来遗嘱将以老人的遗愿为基础,防止老人在病重时无法写遗嘱,以打印、录像的形式制作。对于打印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老人只需在打印的遗嘱每一页的末尾与见证人一起签名即可。 生前赠与过户 🎁 给房子过户是要交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子女接受父母捐赠的财产,需要缴纳3%的契税、1%的公证费和0.05%的印花税。按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计算,税费总额需要4.1万元。 买卖过户 🏡 其实买卖过户和正常的房产买卖流程是一样的,只是不需要走房产中介。如果房屋面积在90平米到144平米之间,房产证满5年,基本上税费和正常的二手房交易差不多。如果是3%没有减免税,减免税的话在1.5%到2%之间。即使按2%契税计算(现在二手房交易没有公证费),也要交2万元。 哪种方式更划算? 💰 相同条件下,赠与过户与买卖过户相比,买卖过户更划算,赠与过户将花费4.1万元。但是如果继承房子的人不打算卖掉房子,只需要缴纳几千块就可以。可如果立有有效遗嘱,且继承人单一,那么更加推荐通过继承的方式过户,只需要缴纳280元的登记费即可。 所以,选择哪种方式过户给子女,还是要看你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哦!你也可以加慈喀SEO百科站长微信:seo5951咨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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