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美税收协定_国家税务总局中美税收协定最新
国家税务总局中美税收协定_国家税务总局中美税收协定最新
个税指引:境外学习工作税务问题 我们这一篇文章讲解国家税务总局在2024年4月8日发布的《“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指引》)第一章第1个及第2个事项。 1、纳税义务 第2个事项讲解一旦中国税务居民有境内外所得,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情景(请见附图2)中的中国税务居民在日本工作所取得的境内外收入都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2、居民个人的判定原则 第1个事项讲解什么是中国税务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一年累计183天。 关注揆创国际一段时间的粉丝们都会知道我们特别关注”住所“这个概念,但遗憾的是指引并没有给予新的政策规定,而情景问答中给的情景非常保守(请见附图1),没有给出一些较有争议的情景。 (1)如果一个人只是被中国企业外派到海外,那么住所依然在中国,所以仍然是中国税务居民。 (2)如果一个人只因留学而在美国居住,那么住所依然在中国,所以仍然是中国税务居民。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美国同时将一个人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那就成为中国及美国的双重税务居民,那么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确定在“税收协定项下”的居民身份。请注意,很多人以为如果根据协定被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那么就自动不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这是错误的:只是在“税收协定项下”属于美国税务居民,而不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下属于美国税务居民。当然,如果个人根据税收协定可以享受美方的税收优惠,那么不会因为在个人所得税法被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而受到影响。 上述两个情景的答案都是没有争议的,遗憾的是《指引》没有给出更具争议的情景,比如留学毕业后在美国工作是否还是中国税务居民,或者是自己在海外找到一份工作是否还是中国税务居民。想了解更多请加慈喀SEO百科小编QQ:853616368
如何判断税收协定下的居民身份?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中,我们继续探讨税收协定下的居民判定方法。居民条款是税收协定中的重要部分,用于确定个人属于哪个国家的税收居民。以下是判断居民身份的四个主要标准: 永久性住所 🏠 永久性住所包括个人租用的住宅、公寓或房间等,但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而非临时住所。例如,为了旅游或商务考察而租住的房屋不属于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 重要利益中心综合考虑个人家庭、社会关系、职业、文化活动、营业地点和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特别是个人长期居住、工作并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 习惯性居处 🏡 当个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时,或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时,应采用习惯性居处的标准来判定。第一种情况下,要考虑个人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第二种情况下,将个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 国籍 📜 如果个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则以国籍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特别之处在于: 重要利益中心考虑政治因素,且是“管理”财产所在地,而不是财产的所在地; 个人停留时间只会考虑天数而不考虑停留的原因。 情景问答: 如果一个人在中国有户籍和家庭,即使他在泰国工作,根据协定他应被判断为中国居民,而不是泰国居民。重点在于:成为中国居民只需有户籍和家庭;而泰国的税法规定居住180天即为居民,但中国税局认为仅在当地工作不会使其成为居民。这里可以看出中国对居民判定的标准较为严格。 情景问答2只是重复了加比规则的定义。慈喀SEO百科客服微信:seo5951(有不明白的咨询他)
红筹香港公司,能享股息优惠? 最近在百度上看到大家对红筹香港公司的讨论,确实让我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的知识还有待提高。为了更深入地了解这个问题,我决定重新开一篇文章,分享一下我学到的新知识。当然,这些信息不一定完全准确,如果有任何问题,欢迎大家在评论区提出,我们一起探讨。 股息5%优惠税率的主体条件 📚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要享受股息5%的优惠税率,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香港税务居民身份:首先,你需要获得香港税务局(IRD)的居民身份证明书,证明你是香港的税务居民。 中国子公司持股:你需要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子公司25%以上的股份。具体来说,主体必须是中国公司,所有者权益和表决权均不低于25%,并且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内持股比例不低于25%。这一条件在红筹架构中通常是可以满足的。 股息受益所有人:最后,你需要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 这个公告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有一些具体规定,我们来看看: 不利因素:如果香港公司有义务在收到股息所得12个月内将所得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或已形成支付事实,或者香港公司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那么可能会影响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直接认定规则: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以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香港政府; 香港居民公司且在香港上市; 香港居民个人; 申请人被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香港居民。 红筹结构中的特殊情况:如果开曼公司直接持股香港公司,并在联交所上市,且获得香港税务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书》(虽未在香港注册,但主要管理和控制在香港境内),可以直接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如果开曼公司非在香港上市或其通过BVI间接持股香港公司的,则不可以适用上述规则。 间接认定规则:如果直接或间接持有香港公司100%股份的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没有不利因素),且被认定为香港居民,也可以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即使中间层不是香港居民,只要其享受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与内陆香港之间优惠待遇相同或更优,也可以适用。 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 要认定公司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在香港注册; 虽未在香港注册,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香港境内进行。 总结 📝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你,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学习,共同进步!想了解更多请加慈喀SEO百科小编QQ:853616368
🤔如何确定中新税收协定下的居民身份? 🤔在执行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时,如果一个人同时是两国居民,该如何确定其税收居民身份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找到答案。 🏠首先,协定规定了个人的居民身份确认标准,包括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和国籍。这些标准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只有当前一标准无法确定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对于公司和其他团体,如果它们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则应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双方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存在分歧,可以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执行中需要注意: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在执行中新税收协定时,如何确定一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慈喀SEO百科客服微信:seo5951(有不明白的咨询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调整相关政策以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便利纳税人。 政策调整:税务总局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调整了《税收居民证明》的相关事项,包括适用场景、办理渠道、办理时限等,以适应纳税人需求和国际化发展。 便利化措施:公告旨在简化办理流程,如全流程网上办、压缩办理时限等,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便利,减轻办税负担。 跨境经营:《税收居民证明》的调整有助于中国居民开展跨境经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升投资目的国家和地区的信心。 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对相关文件和规定进行废止,明确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以上内容由"捏一下"智能生成你也可以加慈喀SEO百科站长微信:seo5951咨询详情。
📈10月19日时政热点速览 🌐 10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最新数据,前三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4.8%,国民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向好因素持续累积。 📚 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走出去”税收指引》,涉税服务事项从99个扩展至120个,助力企业适应国内外税收环境新变化。 🎉 10月16日,中蒙两国庆祝建交75周年,互致贺电,标志着两国友谊的进一步深化。 📖 新版指引新增“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和“‘税路通’服务品牌”章节,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面支持。业务合作直接找慈喀SEO百科技术QQ:853616368(微信同号)洽谈。
跨境税务指南:个人境外税务全解析 2024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简称《指引》),旨在帮助个人更好地处理在境外可能遇到的税费问题。该《指引》依据截止2024年3月底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共分为七章,涵盖57个常见税费事项。以下是详细内容: 📌 第一章:个人所得税政策类 包含五个小节,分别是: 一般规定 居民个人外派个人所得税政策 居民个人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居民个人境外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 共涵盖17个事项。 📌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计算类 包含两个小节,分别是: 境内所得的规定 境外所得的规定 共涵盖10个事项。 📌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申报类 包含三个小节,分别是: 申报期限 申报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仅针对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申报实操 共涵盖11个事项。 📌 第四章:税收抵免与饶让类 包含三个小节,分别是: 税收抵免 抵免计算和征管规定 税收饶让 共涵盖8个事项。 📌 第五章:税收协定的个人条款 无小节,共涵盖6个事项。 📌 第六章:服务举措类 无细节,共涵盖4个事项。 📌 第七章: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共涵盖1个事项。 《指引》以政策依据、政策规定、情景问答等形式提供了详尽的指引。其中,“情景问答”部分是官方的案例说明,非常值得关注。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所得涉税的事项较为复杂,涉及中国国内法、东道国(地区)国内法以及中国与东道国(地区)间的税收协定、社保协定等。因此,个人在处理境外税务问题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你也可以加慈喀SEO百科站长微信:seo5951咨询详情。
境外股权、投资及奖金个税政策详解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国家税务总局在2024年4月8日发布的《“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中的一些重要内容,特别是关于境外股权、投资及奖金的个税政策。这些政策对于那些在海外有投资或工作的小伙伴们来说,可是非常重要的哦! 境外企业股权激励单独计算 📈 首先,咱们来看看境外企业股权激励的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居民个人,在境外企业拿到了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或者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只要符合规定,这些收入可以不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而是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纳税。简单来说,就是你可以分开算税,不用一下子把所有的收入都加在一起算税。不过,如果你多次拿到这些股权激励,那就需要合并纳税了。 境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 接下来是境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同样是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在境外拿到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你也可以不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单独按规定计算纳税。这样一来,你的奖金收入就可以单独计算税款,减轻一些税务负担。 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国际税考量 🌐 然后是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问题。这个在之前的文章中也讲过,但这里再简单说一下。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境内居民,在法国境内有一家公司的股权,并且你把这些股权转让了,那你首先需要在法国纳税,因为根据中法税收协定,你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股份。然后,你还需要在中国纳税,但你可以在你已经缴纳的法国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抵免一部分。具体抵免多少,大家可以看看附图。 个人境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再来说说个人境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政策。这个跟境内的情况差不多,具体规定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这个政策主要是鼓励大家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减轻税务负担。 沪港通、深港通和基金互认 📈 最后是沪港通、深港通和基金互认的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过,股息所得是没有税收优惠的,需要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你在境外已经缴纳了预提税,那可以在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希望这些政策能帮到大家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税务安排!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留言讨论哦!业务合作直接找慈喀SEO百科技术QQ:853616368(微信同号)洽谈。
江苏企业境外工程税务风险及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在跨境税收方面的案例相对较少,因此找到的案例都非常宝贵。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一带一路税收综合服务平台上,我们发现了一篇名为《“走出去”常见涉税风险应对指南》的文章,该指南不仅提供了理论指导,还包含具体案例,非常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将这个系列称为《江苏走出去案例》。 📖 案例分析 以下是原文中的第一个案例: “案例:境内某建筑企业A集团首次在境外承接大型工程。企业以往仅承接过短期境外项目,未在当地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因此该项目也没有评估境外所得税成本,公司也没有相应的税收内控制度对重大项目进行审核。工程开工半年后,境外税务机关按照当地税法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由于A集团事先没有考虑境外税收成本,税收利润远低于预期。“ 🌍 走出去税务问题 企业在境外承接大型工程时,往往忽略了企业所得税成本,导致利润远低于预期。指南中没有详细解释为什么当地税法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我们来补充一下原因。 📜 税务问题背后的技术原因 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境外工程连续活动一定时间后,中国企业将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具体时间则根据境外当地的税法而定。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由常设机构赚取的全球利润可按照其所在地的所得税法纳税。 例如,根据《中国-巴基斯坦的双边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 应付方法 双边税收协定:虽然当地税法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长度,但如协定更优惠则应以协定为准。例如,当地税法规定6个月但协定规定12个月,那么应以12个月为准。如果当地税法规定12个月而协定规定6个月,那么应以当地税法为准。如发现协定更优惠,中国企业应申请优惠。 分包:在谨慎筹划下,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甚至关联方),实现在当地时间少于规定时间而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进行相关筹划必须咨询专家。 政府补贴或免税优惠:投标前如果明确有税务风险,那么进行项目谈判时应争取政府补贴或免税优惠。我们曾经接触一个中亚承建项目,中企成功取得免税优惠。 申请境外税收抵免:如无法避税,则保留当地纳税凭证作为中国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避免重复纳税。 通过这些方法,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境外工程的税务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慈喀SEO百科客服微信:seo5951(有不明白的咨询他)
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调整 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三)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 1.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享受协定待遇,是指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税收条款待遇。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包括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提供以下资料: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 (五)依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提供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对于本条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对于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 四、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 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申请人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六、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七、对方主管机构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是纳税人在境外使用的证明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文件,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中国居民的“税收护照”。《税收居民证明》最主要的应用场景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目前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网络规模居世界前列。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居民证明》“含金量”很高。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有关事项。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调整了《税收居民证明》开具的部分事项。上述公告对促进中国税收居民开展跨境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加快,投资目的地不断扩大,参与境外经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持续拓展,需要用到《税收居民证明》的场景也越来越多,现行政策有待更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服务高水平走出去,结合纳税人需求和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目的是为中国居民开展跨境经营提供保障和便利。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事项? 一是拓展《税收居民证明》适用场景。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后者覆盖了近年来纳税人在境外遇到的多个场景。 二是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依托电子税务局网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实现企业、个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事项的全流程网上办,办理程序更便捷。 三是调整《税收居民证明》内容。《税收居民证明》增加显示了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时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备注合伙企业等有关信息,便于满足潜在的个性化需求。 四是压缩办理时限。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办理时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三、申请人办理的渠道有哪些? 企业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可以选择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独立申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独立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以境内合伙企业为例(见下图),如A(中国居民企业)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其与C的关系,则A在向A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应当在《税收居民证明》申请表相应栏次填写合伙企业名称和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证明》将以备注形式在“纳税人名称(Taxpayer’s Name)”后显示“A是C的合伙人”。如B(中国居民个人)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其与C的关系,则B在向C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应当在《税收居民证明》申请表相应栏次填写合伙企业名称和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证明》将以备注形式在“纳税人名称(Taxpayer’s Name)”后显示“B是C的合伙人”。 五、申请人选择非享受协定待遇申请目的时应注意什么? 申请人将《税收居民证明》适用于“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的,“申请目的”栏不能选择“享受协定待遇”。不实填报带来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将由申请人承担。 六、《公告》何时生效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执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例如,申请人在2025年4月1日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2020年度的《税收居民证明》时,适用本《公告》规定。 对您有帮助,欢迎点赞、收藏和关注业务合作直接找慈喀SEO百科技术QQ:853616368(微信同号)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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